今天是
关键字:
检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公正办案扬正气 执法为民获锦旗
发布时间: 2021-03-05 14:56:24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公正办案扬正气 执法为民获锦旗

——西樵检察室检察官办案组获赠锦旗

2021年3月1日上午,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从事废品购销工作的一名女子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我院派驻西樵检察室,向检察官送赠了一面“公正办案 执法为民”的锦旗,对检察官办案组秉公执法、温情办案表达浓浓谢意。

该名女子叫付某某,与丈夫朱某某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从事废品购销工作。2020年10月27日上午,付某某与其朱某某一同去到西樵镇平沙沙头村,分别在该村不同位置向群众收购废品。被害人区某某欲出售厨房内的破旧铁锅,让付某某进屋收购。付某某简单看了后向区某某报价,区某某认为价钱太低,不愿出售。付某某离开时,突然发现破旧铁锅内竟然存放着一叠人民币,于是临时起意,将锅内的钱偷走,把铁锅留在原地。随后,朱某某从其他地方收购废品后亦来到该处,与付某某会合后一同驾驶三轮车离开。区某某的家属发现钱财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在当日抓获二人,随后付某某、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移送我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审查逮捕阶段,西樵检察室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全案证据初步认为:付某某涉嫌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逮捕条件;朱某某的行为从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看,初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办案组经过细致的审查,还是发现了不少疑点。承办人高度负责,一方面立即安排提审朱某某,以全面了解案情,另一方面自行取证,联系朱某某的岳父接受问话。通过提审和自行取证,承办人查清了朱某某存在“发现付某某盗窃后予以斥责”“驾车带付某某前往退脏”的关键事实,可以证实朱某某不构成犯罪,最终对朱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还了朱某某一个清白。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通过认真审查朱某某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对应的问话笔录,发现侦查机关对于证实朱某某有罪或无罪的供述未作准确记录,主要表现在:一、朱某某从始至终并未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却将朱某某认罪的内容记录在其笔录中;二、朱某某存在归还财物意思表示和行为的事实,侦查机关对此却没有全面记录,亦无进行继续取证以查清事实。对此,办案组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也作出了纠正。

在批准逮捕付某某后,办案组对付某某方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进行立案审查,考虑到付某某在捕前捕后的侦查阶段均能充分配合侦查,认罪态度好;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涉案赃款已经归还被害人,捕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初犯、偶犯;证据收集基本固定,符合我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最终对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立即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符合我院《关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最终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付某某表示永远吸收教训,珍惜重新做人的机会,时刻警醒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为落实最高检“少捕慎诉”理念,释放最大司法善意,西樵检察室敢于担当负责,在一案中积极开展了构罪审查、自行取证、侦查活动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对不起诉审查等多项工作,切实保障了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挽救了一个值得挽救的人,彰显了司法关怀,传达了检察温情。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主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12309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佑南路11号 邮编:528200
技术支持:南海区政务网络中心   粤ICP备2022077934-1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502003020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