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申请民事案件监督提交材料说明
当事人申请民事案件监督提交如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
5.地址确认书(下载《送达地址确认书》,签名确认)
附件:
3.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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