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陈某(化名)是佛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公司)的一名会计,负责管理收支结算业务,2021年2月开始兼任出纳,接管存有公司流动资金的12个银行账户。因不满足于现有工资收入,2021年2月至5月期间,陈某(化名)多次将公司上述12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直接转入其私人和他人银行账户,并通过伪造审批支付单虚增运费,让公司和客户将虚增部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进而侵占公司资金合计2200多万元。
“这些钱是公司为建设新办公楼而筹集的,现在几乎都被陈某(化名)挥霍掉了,我们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被害公司负责人说道。据陈某(化名)供述,其将侵占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直播平台打赏主播,还有部分用于高消费和炒股。尽管案发后,陈某(化名)陆续向被害公司退还了804万余元,但其根本无力偿还余下1400多万元。
为了最大程度地弥补被害公司损失,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了陈某(化名)涉案期间的银行流水,发现涉案赃款中有1000多万元都被用于直播平台充值,打赏主播,那么平台作为第三人对该部分钱款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影响到后续能否予以追缴发还。为了解涉案赃款用于直播打赏行为的认定和处置,承办检察官积极搜寻类似生效司法判例、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学说,并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
首先,本案中网络主播仅在平台中聊天、唱歌,表演成本较低,陈某(化名)在不足四个月内陆续向直播平台充值转账1000多万元,单日消费基本在万元以上,部分甚至高达十余万元,明显与直播平台提供的服务对价不对等,属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物”情形。
其次,承办检察官在大量检索网络直播行业的相关管理规范后发现,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七部委《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直播平台必须对用户的单次、单日或单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合理限制,并对单日、单月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时进行消费提醒,然而经承办检察官多次核实,陈某(化名)均表示打赏时都未收到过任何提醒或受到限制,直播平台虽主张有设置最高打赏限额和提醒功能,但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基于上述考虑,承办检察官认为直播平台存在明显监管漏洞,对涉案赃款不构成善意取得,应予以刑事追缴。
鉴于直播平台未能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陈某(化名)涉案期间在直播平台上开立的全部账户完整交易明细,以及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分成比例、数额等相关材料,检察机关主要根据公安机关外围调取的数据认定追缴金额。经梳理统计,陈某(化名)在2021年2月至5月通过其本人微信、支付宝等多个账户共向直播平台充值1100余万元,扣除部分主播主动退回的142万元,剩余960余万元应认定为赃款,需予以追缴。承办检察官就该案撰写请示报告给上级检察机关,在得到同意回复后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冻结直播平台的银行账户,并向法院提交《涉案财产处理建议书》,详细罗列不认定为善意取得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将直播平台被冻结账户中的960余万元发还给被害公司。
“之前一想到有那么多钱都追不回来就觉得很绝望,担心公司难以继续经营,多亏了检察机关让我们重燃希望”。为表感谢,被害公司代表向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送上一面锦旗,充分肯定和赞扬检察机关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暖心举动。
接下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要求,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在依法惩治涉企犯罪、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健全护企工作机制等多个领域积极行动,为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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