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键字:
检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要闻
法律监督与引导侦查并举,我院成功增捕两名涉嫌容留卖淫的出租屋经营者
发布时间: 2015-10-29 15:44:55   来源:检察院

日前,我院在办理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苏换某、苏其某容留卖淫一案时发现,卖淫女带嫖娼者到出租屋开钟点房卖淫,没有填写表格和出示身份证,直接向出租屋经营者拿房间钥匙。苏其某亦供认事先将其发廊的卖淫女带客开房的事情明确告知出租屋经营者。出租屋经营者应知卖淫女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的可能性极大。为此,承办人迅速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引导侦查取证,在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增捕出租屋经营者邓宏某、刘利某。公安机关采纳我院的建议,提请审查逮捕邓宏某、刘利某,我院依法以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

经初步审查查明,嫌疑人苏换某、苏其某以经营“佳美”发廊为幌子,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发廊候客,从中撮合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款,并订立管理制度,掌控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苏换某、苏其某的行为已涉嫌组织卖淫罪。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苏换某、苏其某已不敢安排卖淫女在发廊内卖淫,而指定卖淫女带嫖娼者到里和、立成出租屋开房卖淫。经我院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搜集了出租屋经营者与苏其某事先密谋、事中为卖淫女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事后结算提成的证据。经过嫌疑人事前的协商,从今年7月以来佳美发廊指定卖淫女带嫖客到里和、立成出租屋开房卖淫,每次开房费20元,其中邓宏某给予苏其某8元提成,刘利某给予苏其某5元提成。邓宏某、刘利某的行为容留卖淫罪。

今年4月份省公安厅部署打击整治涉毒、涉黄赌、涉食药假、涉电信诈骗及银行卡、涉车、涉枪犯罪六大专项行动。慑于扫黄打击的声势和力度,组织卖淫者已不敢直接提供卖淫场所,而是安排卖淫女到经营“时钟房”、“日租房”的出租屋开房卖淫,以逃避打击,增加案件侦破的难度。从本案折射出出租屋的管理有待规范。经营者以“时钟房”、“日租房”的形式出租房间时,并没有严格执行入住登记验证工作,从而为涉黄服务提供了便利,更甚者同流合污,沦为囚徒。我院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增捕两名容留卖淫的嫌疑人,不仅大力支持公安机关的六大专项行动,更主要的为广大的出租屋业主或承包经营者敲响警钟,警示他们必须守法经营。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主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12309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佑南路11号 邮编:528200
技术支持:南海区政务网络中心   粤ICP备2022077934-1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502003020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