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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我院首宗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发布时间: 2018-01-12 11:43:18   来源: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2日上午,我院公诉科检察官张芍仪带领检察官助理霍丽萍、书记员汤文彬主持了我院首宗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该公开审查程序既保证了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因与负责装修被害人揭某某房屋的装修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遂前往揭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某某小区某栋某房的住宅,使用碎瓷砖片、钥匙划花该住宅客厅和儿童房的墙壁。2017年1月13日13时许,民警在湖南省永州市某某大酒店某房间抓获文某某。案发后,文某某的家属赔偿揭某某人民币4500元,揭某某对其表示谅解。经鉴定,被损坏墙壁的全面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090元。
    本案经公诉科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参会检察官均一致认为文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和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本案存在一个争议焦点,且这个争议焦点有可能导致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案件审查结果:案发后被害人急于入住,采取局部修复被损坏墙壁的方法进行修补,所花费用约人民币4500元,修复后仍留有轻微色差。若采用铲除原有墙壁涂层(含腻子层及硅藻泥层)的全面修复的方法,所花费用应为鉴定价格的8090元。本案中赔偿款及鉴定价格存在差距,不排除被害人事后再采用全部铲除的方法进行修复,如此就有可能导致赔偿谅解情况发生变化。经讨论,检察官认为本案宜启动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经检察长决定进行公开审查,拟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为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院于拟公开审查前三天,在本院网站上对本案的案由、当事人、公开审查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并提前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与提醒公开审查的相关事宜,提前准备好公开审查笔录,布置、检查公开审查场所的设备,并为公开审查当天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预案。
    12月22日上午9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准时到达我院公开审查地点。检察官首先核对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并宣布了公开审查纪律、检察人员身份,接着向与会各方宣读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各方对该事实的意见,再提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重点听取了被害人对该争议焦点的意见,最后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告诫其遵纪守法,吸取经验教训,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公开审查的全过程由书记员书面记录,检察官助理从旁协助其他事宜。检察官宣布公开审查结束后,书记员整理、打印了公开审查笔录并由与会各方签名确认。至此,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圆满结束。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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