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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攻巧问 夯实关键证言 狮山一污染环境案主犯零口供获刑
发布时间: 2020-10-16 15:19:45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狮山检察室江伟浩检察官承办一宗污染环境案,主犯高某与其他同犯串谋为自己包庇,拒不认罪,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次讯问其他犯罪嫌疑人,智攻巧问,指导公安补充取证,逐个击破,获取关键证言,还原案件关键情节,依法提起公诉,最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我院指控。

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李某、黎某获知狮山镇某村的废弃石场对外招租,可用于倾倒淤泥,于是三人出资竞投。高某出资占股六成,李某、黎某均出资占股两成。中标后,三人指使犯罪嫌疑人麦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并雇请其做工作人员、同时雇请犯罪嫌疑人何某做财务人员,由李某主要负责联系业务对外招倒未经处理的陶瓷废浆等废水、淤泥(经鉴定,属于污染物)。该伙人员行为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案发后,全部涉案人员先后进行潜逃,后陆续归案。

各嫌疑人到案后,高某拒不认罪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出资和经营石场以及自己没有潜逃外地而是外出游玩,也不认识黎某;因李某、何某与高某是多年朋友,故二人在认罪之余均不指证高某涉案,同时还谎称麦某是大股东。证据上虽然有黎某指证高某出资参与经营,但其他佐证并不多。

因各嫌疑人说法相互矛盾,为理清案件事实,查明证据,承办检察官多次到看守所对各嫌疑人开展讯问,充分利用各被告人希望从轻的心理,分化瓦解其攻守同盟。最后令李某、何某指证高某参与经营,而黎某更加提供出高某为逃避抓捕在广宁租凭房屋与其共同居住的关键事实。通过协调公安对相关屋主、中介等进行取证,证实了黎某的供述,从而有力否定了高某所谓不认识黎某、没有参与经营的辩解。案件事实、证据得以查明。

近期,案件依法提起公诉,虽然高某及其辩解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解,但在严密的证据链条指控下,所有被告人均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高某被重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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