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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我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8-16 09:41:18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孙某贩卖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

巫某文贩卖毒品、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强奸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从业人员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巫某文,男,1986年出生,广东某医院麻醉科医生。


自2019年起,被告人巫某文多次从其医院同事处收购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力月西(咪达唑仑)、地佐辛等药品。2020年,巫某文在网上认识被告人孙某后,二人明知力月西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翻墙”利用境外网络聊天工具Telegram(以下简称“电报”)进行贩卖。其中,孙某负责在“电报”群内发布销售信息,将订单通过微信发给巫某文,巫某文负责发货,孙某收款后将部分违法所得转账给巫某文。孙某向巫某文转账共计58632.94元。2020年8月7日、2021年1月2日,孙某明知庞某(另案已判刑)购买力月西等精神药品用于犯罪,仍两次通过巫某文向庞某进行贩卖,后庞某使用该药品实施了强奸犯罪。


另查明,2016年起,巫某文接受医药代表梁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委托,联系同事徐某雯等人(另案处理),告知开具药品时使用某特定药品可得到相应回扣,后巫某文每月统计徐某雯等人使用指定药品数量,累计发放回扣930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1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巫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21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并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罚判处巫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4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由于该案疑难复杂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研讨,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以证明涉案人员贩卖精神药品的主观故意。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之间、被告人巫某文与医院工作人员、孙某与购毒人员之间的通讯、转账等情况进行核查,进一步查清涉案精神药品数量和毒资毒赃,夯实证据基础。


(二)强化电子数据审查,追诉多起遗漏罪行。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收集涉案医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的范围,被告人的学历和从业经历,被告人同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性的认知等证据,对已删除的电子数据进行技术恢复,以查证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巫某文与医院工作人员的转账记录时,发现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线索;通过审查孙某的通讯记录,发现其利用网络传授他人如何使用精神药品实施犯罪的行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其明知庞某欲实施强奸犯罪而向庞某贩卖力月西的行为涉嫌强奸罪。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对巫某文追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孙某追加传授犯罪方法罪、强奸罪。


(三)紧扣案件关键点,精准指控犯罪。庭审过程中,巫某文及其辩护人辩称巫某文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孙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某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应被强奸罪吸收,不应重复评价。公诉人答辩指出,巫某文作为专业麻醉科医生,对力月西等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专业认知,其明知被购买的力月西等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目的,而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贩卖,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孙某明知被购买的力月西等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目的,且在“电报”中多次讲述如何使用力月西等实施迷奸,后在明知庞某购买力月西用于迷奸的情况下仍向其贩卖,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强奸罪。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完善证据体系。应当强化电子数据审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性质。对于明知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目的,而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进行贩卖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重审查是否存在上下游犯罪及共同犯罪、能否独立评价,深挖相关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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