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侦查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侦查措施,它的目的只有一个: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机关是指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那么这两者对刑事案件怎么分工呢?通俗理解为一般刑事犯罪如两抢一盗、诈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毒等等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等犯罪案件则由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
一、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在检察院一般由反贪局和反渎局干警负责执行搜查,搜查证由检察长负责签发,因为行动必须事先获得检察长批准。
《搜查证》上要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搜查的处所、搜查机关、执行人员以及搜查日期等内容,让你的搜查行动因此具备了合法性,这样确保出师有名。
例外情形: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万一你遇到以下紧急情况:
1.对象身藏凶器或引爆装置、剧毒物品
2.在住处放置爆炸物品
3.自杀、凶杀以及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
4.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
当遇到上述情况时,侦查人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可以凭逮捕证、拘留证进行搜查,但相关情况应当在搜查笔录中予以说明记录。
二、搜查ta什么地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
2.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窝藏罪证的人
3.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罪证的其他地方
总之,这些地方必须是与所侦查的案件相关。
如果对方拒绝配合搜查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13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证据。
1.隐匿罪证
如果故意隐匿罪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等等。
2.妨碍搜查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搜查的,应当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其他方法妨碍搜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三、搜查注意事项:
1.人数
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见证者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来见证
3.搜查妇女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笔录
搜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侦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签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这样在程序上保证搜查合法,保证搜查得来的证据真实、有效。
5.不得滥权
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权也不可任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侦查人员违法进行搜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须依照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这次搜查行动一共查获了什么物品和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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