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每年均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杀人、伤人等危害社会的案件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类案件应启动强制医疗程序。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我院受理该类案件7件7人,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数6件6人,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数5件5人。我院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中存在问题如下:
一是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缺乏救助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危害行为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属于强制医疗的范畴,但限制责任能力人同样需要治疗、救助,在看守所、监狱的羁押可能会导致行为人病情加重,增加释放后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然而法律、法规对该类人员没有制定特别程序,对于关押场所、如何进行救治等具体的程序性内容均没有规定。
二是对强制医疗对象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缺少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临时性保护性约束措施以及具体操作和标准,导致实践中对于决定程序、向法定代理人告知保护性约束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均没有具体做法。
三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存在困难。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然而在该类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检察院难以对法院及相关部门进行监督。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具体如何对法院的决定、强制医疗期满后解除程序等实施监督;其次,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对于执行机关仅能发检察建议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监督权无法有力地行使。
针对上述情况,我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完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凸显具体化、可操作性。二是建议制定解除强制医疗必要性评估报告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及对其他部门的监督。三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配合。办理该类案件的同时,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法院的决定告知综治、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增加协作、协调一致又各司其职,共同关注行为人被强制医疗后的身体状况、康复情况、精神情况等,做好行为人被解除强制医疗后的调查、帮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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