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我院共受理非法集资提请逮捕案件5宗15人,批准逮捕6宗1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宗8人,提起公诉3宗5人。通过办案分析,该类案件存在下列特点:
一是受害群体涉及面广,以中老年人为主。该类案件受害群体涉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无业人员等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以中老年人为主。这部分人群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如黄某成立佛山市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害人李某(56岁,退休)先后投资80万元到黄某开设的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公司。
二是当事人难以确定,诉讼周期较长。一方面,确定犯罪分子困难,集资诈骗案件大多利用高额回报引诱,使部分群众对此深信不疑,甚至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加入,部分人以“拉人头”赚取业务提成的方式参与,因此,对于该部分由非法集资的被害人发展成犯罪参与人,以及不直接参与但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中间人,其身份认定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确定被害人实际人数困难,很多被害人往往直到案件移送起诉阶段才得知情况,导致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陆续有被害人加入诉讼,诉讼周期一再拉长。如樊某、凌某集资诈骗案中,樊某、凌某开设一个名为“香港某资本有限公司”的网站,诱骗他人在网站登记投资,该案到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又陆续找到30多名被害人,逐一查验身份并制作询问笔录,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较长。
三是“投资”领域多样化,作案方式隐蔽。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从投资林业、矿产等传统领域到投资保险、理财新型领域,从实体到网络,涉案领域多且手法不断翻新,由于犯罪分子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具备,有的还下大血本租铺做好门面功夫,并以发工资、股权投资等形式掩饰其非法集资行为,导致很多群众不明真相、上当受骗。如刘某等4人成立深圳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富民就业工程”先后吸引140多人投入5510000元。
四是互联网犯罪增多,犯罪影响面广。部分犯罪分子,利用金融领域监管薄弱问题,通过互联网、QQ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部分甚至开通专门网页,通过大规模的宣传广告推波助澜,普通群众根本难以辨别真伪,影响面也由传统的某个地方向全国波及。如“e租宝”平台通过在中央电视台、江苏卫视、广东卫视、高铁、互联网等平台开展广告宣传,并通过中国银行的官网正式销售,“e租宝”平台在短期内得到了较高关注和较大信任,吸引了大批从业和投资人员,而陈某运营的南海分公司3个月时间就非法吸收了478人次共1000多万元的公众投资。
五是证据收集困难,增加办案难度。犯罪分子的账目大多混乱不清或者根本就没有账目,有的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甚至将相关证据销毁,增加了办案难度。如梁某、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梁某、徐某在潜逃期间遗失了部分借款单据,最后只能靠嫌疑人供述结合被害人的报案陈述予以认定,给准确认定涉案金额造成较大困难,也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六是追赃减损难度大,给受害群众造成巨大损失。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所募集的资金中,除少部分用于所谓的“项目”运作外,犯罪分子往往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将后续参与集资者交纳的资金用于支付前期参与者的高额利息,更有大部分资金被犯罪分子藏匿或挥霍,结案后赃款无法收回;有些犯罪分子在案发后携款潜逃,更增加了追缴赃款的难度,部分案件侦查机关投入很多资源追赃却一无所获。在我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1亿多元,涉及投资人达130余人,但能退赃或者追回赃款的不足40万,占涉案总金额不足0.4%,给受害人带来巨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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