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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借疫情防控实施诈骗!女子瞬间丢298万!案情还原触目惊心
发布时间: 2020-04-03 16:01:06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疫情期间“口罩”类诈骗明显增加,而带着疫情新剧本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的诈骗悄然来了疫情专案组+公安局+检察院这波连环套路竟让受害人瞬间被骗近300万!

第一幕: 人在家中坐,“罪”从天上来    扮演角色:疫情专案组 

“你好,我是北京市疫情专案组工作人员,你涉嫌散播虚假信息,违规出售口罩诈骗他人128万元,并且有洗黑钱的行为,请你配合调查。”3月17日,家住佛山三水的叶某某接到了自称是北京市疫情专案组的电话。
叶某某坚持自己没有做过对方所说的行为。对方一边向其反复强调事情的严重性,一边帮忙“支招”为其洗脱“罪名”。不久后,一名自称是北京某区公安局的“陆警官”转接了电话。

第二幕:神秘代码,一招“与世隔绝”

扮演角色:公安局陆警官 

“我们抓获了一个口罩诈骗团伙,涉案物品里有你身份证信息的手机卡,经我们调查,你是团伙成员之一,现已被列为通缉犯。”按照对方的指示,叶某某加了“陆警官”的QQ,并在对方发来的“刑事拘捕令”图片上看到了自己,此时,叶某某已彻底相信自己卷入了一宗重大的案件。

“我们需要在QQ语音上对你做电话笔录,核查你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与此起案件有关,由于涉及到相关案情,你不能将此事告诉任何人,找一个没人的地方配合我们。”急于洗脱嫌疑的叶某某,带上电脑在附近的酒店开了间钟点房,等待对方“核查”。

此外,“陆警官”还让叶小姐在手机上输入一串奇怪的代码,让其受骗期间不会接到包括警察、家人及朋友在内的电话,犹如“与世隔绝”一般。

第三幕:移花接木资金核查,300万不翼而飞

扮演角色:检察官 

不久,一名自称是“检察官”的男子加入“骗场”,他把事先设计的假冒检察院网站发给叶某某,让她查询自己的“通缉档案”。

对方向叶某某再三强调,如果要证明自己与该案无关,则要把所有的资产集中转到他提供的银行卡内,并在虚假网站上对该银行卡进行“资金清查”。

填完所有信息后,对方辩称“核查”过程属于机密,需要叶某某关掉屏幕,否则无法成功“核查”。期间不断询问叶女士近段时间的行踪,转移其注意力,防止其打开屏幕看到转账过程。

最后,对方谎称“核查”仍需持续一段时间,便挂掉了QQ语音,让其耐心等待。不到半天时间,叶某某卡内的298万余元已“人间蒸发”。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回到家中叶某某向家人陈述了自己的“失联”经过,经家人分析,叶某某才恍然大悟,火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3月17日,三水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3月19日,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涉案手机8台、手机卡400多张及路由器等工具一批。同日对嫌疑人刑事拘留。

3月23日,佛山市三水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考虑该案件涉及电信诈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等多方面犯罪,涉案人员分工层次多,应着重就电子证据、资金流向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固定取证。

经初步审查,该团伙交代了冒充公检法诈骗29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目前,五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检察官反诈骗提醒

1.公检法机关没有“安全账户”!要求你“电话/QQ视频/微信视频”做笔录的,都是骗子!要求你通话内容“绝对保密”,通过QQ、微信发送“通缉令、逮捕令”的,都是骗子!

2.凡是电话中自称“通信管理局、电信运营商、银行、保险、邮政”等客服人员,以你“个人信息泄露、涉嫌洗钱、涉案”等为由,主动帮你转接“公安机关”的,都是骗子!

3.任何要求把资金归集到指定账户(无论是自己名下的账户,还是对方提供的账户),要求开通网银,提供银行账号、密码、验证码的,都是骗子!

4.如遇拨打亲友电话时发现有“停机、空号”等异常情况,需提高警惕,设法通过其它途径联系该亲友,核实并提醒谨防上当受骗。

5.如遇派出所民警上门劝阻,或要求亲友、事主所在单位协助联系疑似被骗事主进行劝阻的,请积极配合。接到陌生电话,如有疑问,请向公安机关咨询、举报。

(转载自: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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