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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对两起盗窃案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1-03-12 11:20:19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实施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不同,可能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中,需严格审查犯罪行为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等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准确定性罪或非罪,此罪或彼罪。

在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对于认定其行为性质及主观故意至关重要。

在“邵某某盗窃案”中与“王某某盗窃案”中,侦查机关均出现了同一个行为:纸质版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内容与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其中,“邵某某盗窃案”的同步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五次对盗窃的主观故意有辩解,但是讯问笔录未予以记载“王某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未明确说盗窃他人内衣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特殊的癖好及用途,讯问笔录则有“盗窃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癖好”等文字表述。侦查机关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我院依法对该两起盗窃案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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