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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小常识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识30问
发布时间: 2018-08-30 09:13:51   来源:人民检察院

    一、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答: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二、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四、重点打击的十类“黑恶势力”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的10类黑恶势力: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五、发现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如何向区级机关举报?

    答:举报渠道

      1. 区公安分局

       受理关于以上10类黑恶势力线索的举报。

      电话:13500260110(24小时)

      2. 区纪委监委

      受理关于以上10类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举报。

      电话:12388(工作时间)

      网站:

      http://guangdong.12388.gov.cn/foshanshi/nanhaiqu/

      3. 区扫黑办

      受理关于以上10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线索的举报。

      电话:86399545(工作时间),

      邮箱:nhqshb@nanhai.gov.cn

    六、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七、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八、什么是“软暴力”?

    答: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九、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答: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十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答: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十二、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答: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三、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十四、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答: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五、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答: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十六、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答: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十七、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答: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十八、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答: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十九、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答: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

    二十、什么是运输毒品罪?

    答: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的行为。

    二十一、什么是制造毒品罪?

    答: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严禁鸦片烟毒的规定,非法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或其他麻醉性毒品的行为。

    二十二、什么是抢劫罪?

    答: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十三、什么是抢夺罪?

    答: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十四、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十五、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

    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六、什么是聚众“打砸抢”罪?

    答:聚众“打砸抢”罪是纠集多人,实施杀人、伤人或者破坏、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十七、什么是“村霸”?

    答: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二十八、什么是“楼霸”?

    答:“楼霸”主要是指装修楼霸。主要指以不合理的高价强揽、垄断居民区装修材料的搬运工作,以及高层楼盘的吊装业务,甚至以高价强卖水泥、沙子等装修材料的社会闲散人员。

    二十九、我市统一的扫黑除恶的口号是?

    答:1.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2.强力扫黑,铁腕惩恶,重拳治乱;3.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十、区公安机关发布的举报“黑恶势力”奖励办法规定举报“黑恶势力”最高可奖励多少元?

    答: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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