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起诉的蔡某某等8人保险诈骗、洗钱案,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以保险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该案是我院今年获得法院有罪判决的第二宗洗钱案,也是我院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实刑的案件。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蔡某某多次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保险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蔡某某等10人。我院审查认为蔡某某等8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决定批准逮捕。同时发现在一起涉案事实中,蔡某某经营的汽修厂收到保险诈骗的违法所得后,转入了蔡某某的个人账户,随后蔡某某又对这些资金进行了支出、转账等处理,时间上具有紧密性,通过资金支出、转账等方式将保险诈骗的违法所得“洗白”,涉嫌洗钱罪。我院于2021年9月9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蔡某某涉嫌洗钱案一案的不立案理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2021年9月10日主动立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蔡某某等8人涉嫌保险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逐一梳理了各犯罪嫌疑人在涉案事实中分别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定责驾驶人、实际驾驶人等主体身份以及诈骗数额,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8名犯罪嫌疑人均以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指控蔡某某洗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获得南海区法院判决认定。
自反洗钱专项工作推进以来,金融与知识产权检察室作为我院反洗钱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三号检察建议,充分履行主导责任,加大对于洗钱犯罪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完善证据体系,建立洗钱犯罪和上游犯罪的同步筛查机制,实现了对洗钱犯罪的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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