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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洪XX:我想了解下侦查、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另外,想请问一下检察院的一般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 2015-09-18 09:09:19   来源:检察院

网友洪XX:我想了解下侦查、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另外,想请问一下检察院的一般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发表时间:20131112日 15:40:17

管理员答复:

回复时间:20131113日 14:17:15

您好!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符合以下条件,可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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