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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 2019-12-05 16:58:00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一)贪污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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