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05:00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批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