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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08:00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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