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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证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08:00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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