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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09:00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关于律师查阅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三)关于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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