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11:00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1.适用范围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2.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
3.适用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