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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12:00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一)申诉须知 

1.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1.适用公开程序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消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案件立案审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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