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15:00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2.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二)立案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并自立案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至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