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16:00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及工作原则
1. 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2.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
(5)身体健康。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1.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2)拟撤销案件的;
(3)拟不起诉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3.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