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梁某爆炸、非法制造枪支案(公诉科)
犯罪人梁某因工作原因心中积怨,自制了枪支、炸弹、弹药及定时起爆装置,于2017年1月18日外省务工人员返乡的高峰期,在“232”路、“快3”路公交车投放自制的定时炸弹,造成两车上多名乘客被炸伤。
本案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犯罪工具新颖,作案手段恶劣。公安机关快侦快破后,我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侦查实验取得突破性成果,为案件最终的成功办理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敢于监督,排除非法证据,对不合规侦查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建议书》。对被告人行为开展心理矫治,及时疏导、矫治涉案人员的积怨,降低其社会危害性。我院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效果好。南海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了我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及罪名。
二、张某某司法救助案(控告申诉科)
本案申请人张某某因一宗交通事故致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丈夫长期患病,家庭成员均没有稳定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考虑到张某某行动不便,我院办案人员主动联系张某某女儿,指导其代办申请救助的事宜,并耐心细致地解释法律法规、听取申请人意见、指导申请材料的准备、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安慰。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12月4日将救助金发放申请人手中。张某某的女儿来我院代为领取司法救助金的时候,一再对我院的工作表示感谢,说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高度认可检察人员的亲切和耐心。
本案为我院首宗司法救助案件,从受理到救助金发放,用时仅20天,真正实现救急救困,凸显了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以此案为契机,我院初步建立了刑申部门与侦监、公诉、民行、未检等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有助日后在批捕、审查起诉、民行监督等环节中及时发现并移送救助线索,依法将其纳入救助轨道。
三、张某某民事执行监督案(民事行政检察科)
我院在审查张某某民事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法院查封清单上登记铝型材数量为“约8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又手写“8吨”,而估价公司的评估报告中注明“约8吨”,备注一栏却又标注“具体重量以实际过磅为准”。我院认为,查封财产数量登记模糊,容易造成被执行财产价值不明,进而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且在该案中,由于该批铝型材的数量存疑,无法排除被申请执行人对该批铝型材实施了转移等涉嫌妨害执行的犯罪行为,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执行强制措施的司法权威。
对此,我院向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秉行严肃、规范、透明、及时的原则,对查封的标的物名称、型号、重量、颜色等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准确核实,列明清单,准确登记。
南海法院回复了上述检察建议并进行了落实整改,一是向全院发出了《关于规范执法记录仪的通知》,明确以后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应该佩戴记录仪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二是对执行标的物应当比对存放地点物品的进货、出货或出仓登记情况,并结合被执行人的自述审查后,对标的物的重量进一步明确。
通过本案办理,我院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下一步如何通过提升司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来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提供了一个有效思路。
四、梁某某盗窃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2017年8月,未成年人梁某某先后两次窜到其曾经工作的厂房宿舍实施盗窃,盗窃了手机两台。被抓获归案后,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赔偿失主损失,得到了失主的充分原谅。鉴于梁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有悔罪表现、获得失主谅解,承办人依据刑诉法规定,决定对梁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现阶段,梁某某已在同心圆观护基地-华兴玻璃厂接受考查。
本案是一宗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由案件侦查阶段已经提前介入案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个人性格、成长经历、社会履历,犯罪原因等作了充分的调查。审查起诉阶段,梁某某悔罪态度诚恳,多次表达自己愿意戴罪立功、重新做人的意愿。在其监护人的支持配合下,梁某某充分反省自己的罪行,写下悔过书,并且对被害人损失作了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承办人根据这一重大变化,及时调整办案思路,案件处理由“依法惩处”转为“帮助教育”。
承办人主动对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依法对梁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将其投放到观护基地(企业)进行观护考察。多次与梁某某父亲沟通,成功转变其观念和态度,使梁某某家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帮教工作。之后,检察官联合办案单位、考察企业、社工机构、梁某某家庭,签订多方联合帮教协议,在考察期内对梁某某开展帮教工作。从心理疏导、行为纠正、职业技能、人际交往等方面进行帮教和提升,最终目标是辅助其完成所有考察任务,真正洗心革面,取得依法不起诉的良好法律后果。
五、 李某某立案监督案(西樵检察室、罗村检察室)
2017年4月,控告人李某某到我院提交书面资料,控告罗村派出所某社区民警不按事实立案,将2016年8月发生的毁坏财物刑事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我院西樵、罗村检察室受理案件后,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在向派出所调取案件卷宗时,我院办案人员被告知该案卷宗证据材料缺失,损失不明。面对突发情况,办案人员转变思路,改变坐堂办案的传统模式,首次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转向受害单位负责人、数名现场目击证人、南海区物价鉴定中心等进行调查核实,并与事发时的现场视频、公安出警执法视频等资料比对,证实有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我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即自行补充立案,七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本院。其后,承办人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出《催办函》,督促其深入开展侦查工作。控告人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快速与实效表示肯定,已息诉罢访。
六、马某某受贿案(刑事执行检察科)
从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南海区看守所管教民警马某某伙同刑满释放人员邓某某,共同商议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为部分在押人员提供包括不用值夜班、多抽烟等特殊照顾,由邓某某向这些在押人员亲友收取好处费并与马某某分成。马某某最终以受贿罪被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0元。
本案的侦破,源于我院驻所检察官多年以来扎根监管场所,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案发前,驻所检察室联合看守所对各监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马某某所管理的仓室,在押人员违规吸烟现象较为严重。经进一步调查,我们收到在押人员俞某的关于马某某受贿的举报信,由此一举打开局面。本案的受贿金额虽然不多,但涉及在押人员众多,严重侵害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本案实现了近年以来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零的突破,有力惩治了刑事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本案的侦查也是我院监所部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收尾之作,为我院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画上圆满的句号。
本案克服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发现难、查证难等难点,短时间内将本案侦查终结。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线索隐蔽性较强;涉案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抗意识和反侦查能力较强;涉案证人多为在押人员或其家属,为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愿作证或作证不实;相对一般受贿案件而言,受贿数量不大但涉案人员较多且很分散,取证难度很大。对此,刑执科在收到举报信后,迅速提审了本案犯罪嫌疑人,询问重要证人,在几天内就取得并固定了口供,成功突破案件。在后续取证工作中,我院在两个月时间内,完成对本案近40名证人的取证工作。
本案发生后,在南海区公安分局监管大队内部引起极大震动。我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南海区看守所存在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在押人员权利保护不足、警力保障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我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告知南海区看守所。南海区看守所十分重视其中反映的问题,采取召开检察建议学习会议,开展“队伍正风肃纪活动”等方式整改落实,目前其中大部分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今年1月份,我院参与了区政法委组织的对佛山监狱南海籍罪犯的帮教维稳活动。在活动中,我们也见到了马某某本人,其表示感谢检察院发现其受贿行为,避免其继续犯错,解除了其犯罪后惶惶不可终日的焦虑心情,表示以后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七、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诉科、刑事执行检察科)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赔偿意愿强烈。于是,我院刑执科与公诉科检察官通力合作,成功促成嫌疑人、其所在的厂方代表及被害人三方和解,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经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是本院首宗主持和解案例,刑执部门主动出击收集线索,与公诉部门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体现了多部门的良性配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帮助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本案最终获评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我院在2017年6月28日至7月4日短短数日之内,高效完成了从协商赔偿到履行赔付义务、从羁押到释放的整个过程,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认可和称赞。一方面帮助犯罪嫌疑人顺利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为被害人及时争取到满意的赔偿,避免其后繁琐的民事诉讼,补偿其物质损害和心理创伤。
八、肖某某盗窃案(侦查监督科)
我院侦监科检察官在办理肖某某盗窃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中承认盗窃,但在听取意见书和我院提审时翻供称被刑讯逼供后被迫指认案发地点。承办人仔细核查公安机关提供的指认视频,可以清晰听到现场警务人员用言语威胁肖某某,印证肖某某在我院提审笔录中称被吊起逼供的控诉。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肖某某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肖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针对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本案为我院侦监科2017年首宗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在作出不捕决定后,南海公安局督察部门主动到我院了解情况,并组成调查部门对该案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对执法人员存在的违法执法、执法粗暴等问题提出严厉批评,组织办案民警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纠正此类问题。同时,对《纠正违法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及时回复和整改。
九、黄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金融检察室)
犯罪人黄某某自2017年8月始,先后往销售的止咳茶和利咽茶中添加复方甘草片和阿咖酚散10多次。2017年9月,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该凉茶店进行检查,发现止咳茶和利咽茶检出吗啡呈阳性。后经鉴定,从上述凉茶店内起获的止咳凉茶、利咽凉茶均含有吗啡及可待因。
本案属于两法衔接案件,也是南海首宗凉茶中添加药物构成犯罪的案件。该案起诉到法院时,承办法官认为不构成犯罪,开庭时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公诉人经过详细的释法说理,法官最终认定黄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过本案的办理,公安机关和食药监部门着力净化、管理南海的凉茶市场,使市民喝上放心凉茶。
十、吴某某、董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金融检察室)
2016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未经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被告人董某某经营的A公司生产假冒UL、RU注册商标的镇流器及灯具。12月,民警在A公司当场抓获两被告人,并在现场起获假冒RU注册商标的镇流器800个,假冒UL注册商标的镇流器1300个。吴某某、董某某最终被判决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是佛山市首例因假冒证明商标获刑的案件,案中被害公司是国外公司,较好地保障了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过去,公检法三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对象是否包括证明商标,存在较大争议。因二被告人对主观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存在辩解,承办人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查该方面证据,另一方面与被害公司联系,通过询问该被害公司委托的律师、调取涉案商标具体用途、功能等自行补充侦查,深入了解涉案UL、RU证明商标的属性,及该二种商标在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是用于认证何种商品,涵括内容是什么,且大量翻阅书籍及全国判例,充分论证涉案的证明商标存在商品商标的属性,成功起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最终获得有罪判决。对今后该类案件起到了较好的类案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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