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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闻发布会】年度精品案件及优秀检察建议发布
发布时间: 2020-09-14 15:23:19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精品案件”及“优秀检察建议”概况

2018年我院共受理提请逮捕3740件5823人,批准逮捕3281件497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5353件7365人,提起公诉4974件6822人。全年向各单位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74份,受理控告申诉案件343宗,公益诉讼立案121件,受理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案件41宗。

案例来源于实践,是生动具体的法治,对推动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推动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进一步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理性、文明、规范执法理念。2019年1月,由我院检委办牵头开展2018年度“精品案件”和“优秀检察建议书”评选活动。

经过个人自荐、科室推荐,共有19宗案件及20份检察建议申报2018年度“精品案件”及“优秀检察建议书”。评选过程中,我院对参评案件进行初评、全院人员公开投票、邀请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等单位进行外部专业人士评审等各个环节。最终由检委会对案件及检察建议逐一讨论决定,评选出10个“精品案件”和10份“优秀检察建议书”。

最后获评的案件及检察建议种类多样,基本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领域。其中包括我院首次启动公开听证会的监督撤案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科与罗村检察室共同办理的南海区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案组办理的“东平一号”专案、公诉科通过办理容留卖淫案发现社会治理漏洞而发出的检察建议、里水检察室以办理职务侵占案为契机,深入企业后,向民营企业发出的检察建议等。

现在,我们根据案件的特性,筛选部分案例及检察建议向媒体及社会公众发布。

案例1: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监督撤案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列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9年度广东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案件事实

广州市卡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门公司”)自2013年3月开始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于2014年10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在服装、帽子等范围内使用,被驳回后,于2016年6月14日再次申请在服装、帽子等范围内使用“KM”商标,2017年2月14日仅被核准在睡眠用眼罩类别使用。卡门公司继续在服装、帽子等产品上使用“KM”商标,并逐渐发展为行业内较有名气的企业。

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衣堂公司”)在2015年11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KM”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类别范围,被驳回后于2016年11月22日再次申请在服装等范围内使用“KM”商标,2018年1月7日被核准,后锦衣堂公司授权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联行公司”)使用该商标。2018年5月,京津联行公司向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卡门公司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以卡门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南海分局于同年5月31日立案,经侦查发现卡门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卡门物流仓库存放约9万件涉嫌假冒“KM”商标的服装。

二、诉讼过程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2018年5月31日以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卡门公司于同年6月8日向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提出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南海区检察院于同年6月11日立案,于6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6月18日,南海区检察院收到《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审查,认为卡门公司对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同年8月3日,南海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将扣押的货物发还卡门公司。2018年8月1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撤销立案,并将扣押的货物发还卡门公司。

三、评析意见

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涉案企业的经营模式及产品特点,把握办案时效和工作节奏,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将不当扣押的货物发还民营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办案不偏不倚,主动多方听取意见。一是南海区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还多次听取了涉案单位卡门公司及其律师的申诉意见,并积极联系锦衣堂公司征询意见,全面了解“KM”商标争议的始末。二是主动联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局(工商)的行政执法人员,听取对卡门公司“KM”商标使用权的意见。三是借用“外脑”,破解办案难点。本案的难点在于认定卡门公司对“KM”商标是否具有在先使用权。南海区检察院咨询资深民事法律专家,详细了解商标的认定、近似商标的区分、如何判断在先使用权等,对本案认真研判,最终认定卡门公司在锦衣堂公司取得“KM”注册商标之前已开始使用“KM”商标,并一直沿用“KM”商标,且卡门公司在全国各地有近600家门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KM”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

(二)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改“关门监督”为“公开监督”。南海区检察院通过两次召开公开听证会,让办案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及卡门公司代理律师等充分表达各自看法,并听取了京津联行公司的意见,这种方式受到各方一致好评,提升了法律监督的实效,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刚性,树立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南海区检察院在会议召集、会场布置、议题讨论方面亦作了积极探索,令流程具有仪式感,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样本。

(三)与时间赛跑,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检察官考虑到卡门公司快速消费品行业的商业模式及扣押服装应季性的特点,加快审查,把握时效,仅用53天即办结本案,使扣押的服装仍能应季出售,避免了卡门公司上千万元的损失。

 

案例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李庆根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案件事实

2008年,被告人李庆根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他人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凰岗村等地为非作恶,不定期在村祠堂、士多店等地开设赌局聚赌,抽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李庆根网罗了一批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底,李庆根眼红陈某等人在某村鱼塘边开设赌档,预谋抢夺该赌档。陈某慑于李庆根黑恶团伙的势力,提出共同经营,均分利益,遭到李庆根拒绝。为抢占赌档地盘,圈定势力范围,李庆根纠集多名组织成员持枪、持刀在鱼塘边与陈某纠集的人员进行械斗,导致多人受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多次暴力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其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恐吓、威胁等手段替他人催收债款,从中获得高额报酬。2017年,债权人何某找李庆根等人帮忙向麦某追收欠款。李庆根等人恐吓威胁麦某还钱,强迫麦某以名牌手表、宝马汽车抵债,期间麦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7个小时。事后,李庆根等人收取何某10万元佣金。

同年,李庆根纠集100多人在佛山市高明区湾仔渔村聚集,向某酒店“晒马”摆场示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紧急集合340余名警力准备制止即将发生的斗殴事件,双方最后放弃斗殴。

为方便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还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12号猎枪一支,大砍刀等管制刀具一大批。

(二)诉讼情况

2018年4月3日,我院提前委派有办理涉黑案件经验的骨干检察官介入;2018年4月16日,案件移送我院审查逮捕,我院对提请呈捕的2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做出逮捕决定。2018年7月12日,案件移送之我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庆根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一审宣判后,李庆根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后,潘志贤等11人申请撤回上诉,佛山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2019年4月15日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庆根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又称“东平一号”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佛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各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处理恰当。现因上诉人李庆根、梁志伟在二审阶段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对二人的量刑予以改判,改判上诉人李庆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上诉人梁志伟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对于涉及扫黑除恶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公安机关、监察委、扫黑办、上级院等部门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建立专案专办、捕诉衔接,把握办案时效和工作节奏,及时引导公安收集固定证据,快速从严办理案件,最大限度降低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3:彭旭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彭旭浩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工业二路经营一间无名不锈钢门窗加工厂,其在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及环保审批手续,以及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进行金属门窗的电解加工,电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水渠汇集后直接流入市政下水道。

2018年4月9日,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联合对该厂查处,根据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南)环境监测S“水”字(2018)第040901号)的《监测报告》,该不锈钢门窗加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铬浓度为36.4mg/L,总铜浓度为15.5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总铬:1.5mg/L,总铜:1.0mg/L,总镍:1.0mg/L)23倍、14.5倍。

2019年9月15日,我院就彭旭浩污染环境行为在《检察日报》依法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诉讼的机关活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2月14日,南海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我院主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南海区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第一宗有经济赔偿诉求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多次参与现场勘查,邀请专家探讨公共利益损害评估事项,向企业追讨“环境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案例4:皮涛刑事申诉案

(一)案件事实

原审被告人邱瑞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伤情鉴定,被害人伤情属于轻伤。2017年7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以佛南检刑诉[2017]2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瑞辉犯故意伤害罪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邱瑞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皮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05刑初2567号刑事判决书后,不服该判决,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于同年 9月1日向我院提出抗诉申请,公诉科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不支持皮涛提出的抗诉申请,并于同月4日向皮涛送达了抗诉请求答复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害人皮涛自行到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9月7日出具粤纬司鉴所[2017]司鉴(活)字第1258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皮涛的损伤属重伤二级。2017年9月15日,皮涛向我院提出刑事申诉。

 2019年1月14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邱瑞辉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邱瑞辉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对全案的复查,以刑事抗诉的方式纠正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裁判,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有重要意义。

 

案例5:佛山市联兴手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一)案件事实

    佛山市联兴手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冠来劳保用品经营部、招亚溪、薛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海区法院作出(2016)粤0605民初字第11901号民事判决,判决佛山市南海冠来劳保用品经营部、招亚溪、薛金凤共同向原告佛山市联兴手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510元及同期贷款利率。佛山市联兴手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招亚溪的银行存款13019.61元,扣除法院的受理费和执行费后,退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兴手套有限公司8127.69元。后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三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我院介入监督,经与南海区人民法院查询案件相关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沟通后,2018年1月5日,在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佛山市联兴手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联兴手套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付款义务至2020年1月。联兴手套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诉。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监督,在执行阶段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释法说理,组织协商沟通,通过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促成双方在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避免双方当事人经历漫长的诉讼、执行过程达成诉求,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

 

案例6:北江大堤狮山新洲段存在违章建筑案

(一)案件事实

2018年8月10日,我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北江大堤狮山新洲段有五处违章建筑,经查,该违章建筑分别是南海区狮山镇新洲村村民麦容欢等人所建,位于北江大堤50米管理范围,均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其违法行为和拆除违章建筑,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此,我院向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于麦容欢等三人所建违章建筑,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向北江大堤段外内的村民明确北江大堤50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原有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不得随意扩建,增强村民法律意识。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对于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及时制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典型意义

北江大堤狮山新洲段权属新洲村,是新洲村自行规划分配的宅基地,用于解决村民住房需要。北江大堤50米管理范围内的违建问题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及土地资源使用规范,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本案中,我院向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对违章建筑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加大宣传力度,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又传递出加强土地管理、坚决保护北江大堤安全的价值导向。

 

案例7:平沙岛内污水对高明取水口二级保护区污染案

(一)案件事实

我院通过现场勘查和对西樵镇环保、水利部门的走访调查发现,西樵镇平沙岛兆安围西堤5+800,站内装有水泵2台,主要用于平沙岛岛内排涝。因平沙岛内仅有2座分散式污水处理装置,岛内污水未完全收集,致使污水在岛内淤积形成内涝,通过闸口排放,在督导检查时污水已溢过水闸流入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造成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18年6月26日,我院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发出检察建议。7月2日,西樵镇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平沙岛高明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堤外滩地3加农家乐进行依法清理拆除,7月5日全部清理拆除完毕。

(二)典型意义

在保障水环境安全中,我院用好公益诉讼利剑,充分发挥行政公益前置程序,通过现场勘查固定证据,走访负有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部门,对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调查。发出检察建议前与水利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对检察建议发出后进行跟踪回访,注重整改实效落实,真正做到保护水资源,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案例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就里水镇大冲忠厚村站街卖淫现象向里水镇政府发出的检察建议

(一)案件事实

我院办理王华东、梁发强涉嫌容留卖淫案过程中,通过对案件证据的详细审查,发现案外有乱。经过承办检察官反复筛选证人证言,仔细分析和比对监控视频,确认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忠厚村的多条巷道遍布卖淫女子、嫖客和“鸡头”等多达数十人,卖淫嫖娼现象较为严重,村内站街卖淫现象已初成规模且有蔓延之势,周围群众的生活与安全受到严重滋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案件暴露出该地区出租屋、人员管控方面存在较大隐患,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创造和谐安宁的社区环境,通过多方查找全国各地治理站街卖淫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忠厚村的实际情况,充分研究后,承办人分别向南海区里水镇政府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从完善出租屋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和加强法治宣传等角度提出整治措施。

(二)典型意义

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本案属于典型的涉众案件,群众反响大,影响范围广。该案承办人通过全面严格审查证据,深化办案,及时发现社会治理漏洞,通过深入调研分析,突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作,提高建议的时效性。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刑事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提高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继续发生,为村民创造和谐安宁的社区环境。

 

案例9:就李海新职务侵占案向佛山丰煌家具有限公司发出的检察建议

(一)案件事实

 我院办理李海新涉嫌职务侵占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有犯罪前科的李海新在销售该公司产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将收到的公司货款十五万多元占为己有,全部用作赌博之用,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办案人员为找准问题的痛点与难点,在办理批捕案件的同时,深入企业实地走访该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提取了所有规章制度,然后历时近一个月,系统梳理了该公司的财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货物及货款流转制度等情况,发现丰煌家具有限公司的录用制度、人员管理、货款流转等方面存在漏洞,让李海新能利用职务之便,将货款占为己有而长时间未被发现,持续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其后,我院针对上述问题,向佛山市丰煌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

(二)典型意义

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公司治理水平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加之便捷的移动支付使用范围日益扩大,不法分子利用其中的漏洞,屡屡得手,造成民营企业经济损失。本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企业,了解民营企业对检察产品的需求,通过系统梳理了该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从中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再提出针对性强的修改、完善建议,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精准的司法服务。

 

案例10:就李某生涉嫌猥亵儿童案发现的小区安全管理问题向桂城街道某物业管理处发出的检察建议

(一)案件事实

我院办理李某生涉嫌猥亵儿童一案中,发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某小区的绿化工具房环境阴暗,小区内只有寥寥监控摄像头,存在较多监控盲区。部分小区保洁人员未进行入职登记,身份信息不完善。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法制教育匮乏。小区物业管理的疏漏,导致小区住户特别是住户未成年子女产生一定安全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向该物业管理处发出检察建议,并将检察建议送达星辉园物业管理处,对该管理处的管理工作疏漏进行了说明论证。随后,检察官亲自去到小区物管处,对涉案的工具房等进行了检查,并当面听取了物管负责人的整改落实措施反馈。

(二)典型意义

 该案针对近年频发的性侵未成年人问题,依托案件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社会治理整改要求。案件承办人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亲自送达书面检察建议,并到现场实地考察,与相关单位面对面研究说理,后建议内容全部被采纳,同时相关单位还专门开会研究并进一步细化了小区安保的具体措施,真正落实了建议要求。该建议不仅体现了扫除侵害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死角,同时促进了该小区全面加强提升安保措施的意识和水平,对同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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