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控申科和民行科联手,通过深入调查,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向南海法院提出口头检察建议获得采纳,全部执行款项顺利到位,从而快速办结了一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9年6月30日,我院控申科收到申诉人黄某申诉材料,反映:其于2008年11月3日向南海法院申请执行该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当日立案(案号为5534号),需执行的金额仅113333.33元,被执行人陈某也有财产执行(两部汽车、一部摩托和住宅一套),但法院近8个月时间仍未将该案执行完毕,要求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次日,控申科联同民行科到南海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并调阅了该案的全部执行卷宗材料。
经审查,2008年9月19日生效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应清偿分伙款113333.33元及利息予黄某。同年11月3日南海法院立案执行后,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于2009年2月26日裁定并登记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天籁小汽车和奥铃轻型厢式货车各一辆(但因没有找到两车的下落而未能处理);同年5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867.51元;同时,经向南海区建设局查询发现:南海法院执行局在之前办结因本合伙协议纠纷而起的另一宗执行案1472号案后,已于2008年8月19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南海区某房的查封,被执行人随即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并于同年10月31日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申诉人未在第二次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未再次查封该房屋)。由于被执行人房屋已转让,南海法院未能直接找到他,虽多次电话通知,但其拒绝到庭。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一方面向南海法院纪检监察室反映相关情况,另一方面向南海法院提出口头检察建议认为,被执行人陈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履行能力,却于同年10月31日将房屋变更登记为第三人,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可考虑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南海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于2009年7月20日将陈某传唤到庭,要求其马上履行义务。通过执行人员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陈当日将116677.8元汇入南海法院代管款账户,同月27日,南海法院又将已冻结的陈某银行存款11862元扣划至南海法院代管款账户,共执行128539.8元待退款给申诉人后结案。我院将南海法院的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诉人,申诉人非常满意,称赞我院办事效率高,不仅使案件快速结案,也消除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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