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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起诉一宗非法采矿案的三名被告人
发布时间: 2015-12-09 11:34:36   来源: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19日,我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邹某文、邹某业、邹某桓依法提起公诉,该案涉及村民小组组长、经济合作社社长参与非法经营石场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我院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案件定性,判处主犯邹某文、邹某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从犯邹某桓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0月27日,被告人邹某业、邹某文(逢北村村民代表)经密谋,以邹某文的名义,合伙向里水镇和顺逢涌逢北村民小组承租该小组文头岭某地段的约15亩土地。从2007年开始,邹某文、邹某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邹某桓和邹某辉(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机械挖掘和炸药爆破等方式,对该处山体进行擅自挖掘,非法取土采石,并以“德力石场”的名义对外出售牟利。期间,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工作人员多次到场查处,责令邹某文等人停止开采。邹某文等人拒不停止,继续挖土采石。2012年7月24日和8月4日,犯罪嫌疑人邹某文和邹某业、邹某桓分别被抓获归案。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邹某文等人非法开采“坑头”地段建筑用砂岩矿256291.6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47.31万元。

 

    为确保该案依法、准确、快速办结,我院公诉部门组织办案骨干,攻克案件多处难点,顺利起诉该案:一是就被告人开产的对象是否为矿产资源的问题,承办人全面搜集涉及矿产、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认定涉案土地开采的矿产主要属于石英岩状砂岩,而石英岩状砂岩属于非金属矿产,从而认定被告人开产的对象属于矿产资源;二是就如何认定被告人非法开采的数量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问题,承办人多次讯问被告人,向南海区国土部门补查、复核了2005年至今涉案山体航拍图片等关键证据,并委托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该案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情况进行重新鉴定,夯实了被告人非法开采石英砂岩的面积及价值方面的证据材料;三是就该案如何准确定性的问题,被告人将农用地转工业用地未经依法审批,其挖山采石、盖建厂房的行为亦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及相应许可证,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和非法采矿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并得到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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