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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批准逮捕一宗重大毒品案的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 2015-12-09 11:36:24   来源: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2日,我院依法批准逮捕了一宗贩卖毒品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绍,该案涉案毒品高达120克。

 

    经初步审查查明:2013年7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跟踪并将逃跑到丹灶东升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绍抓获,在其使用的摩托车和背包中,共起获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09.15克、海洛因成分物品10.65克。本案虽然有购毒人员,由于证言均存在和通话记录不符、未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等瑕疵,不足以证实杨某绍贩卖毒品。经办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方面着手,认为虽然杨某绍否认摩托车上起获的毒品为自己所有,公安机关暂时未能找到摩托车所有人核实车辆使用情况,但综合全案证据,该事实有杨某绍在扣押清单上的签名,有抓获经过予以佐证,从健康检查笔录上看,杨某绍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形出现,没有翻供的合理理由,因此足以证实杨某绍非法持有毒品。

 

    批捕后,我院进一步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建议侦查机关继续抓获购毒人员,同时由抓捕人员就抓获经过作证人证言予以补强,以完善本案证据链条。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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