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志、朱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我院以犯罪嫌疑人李某志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
2014年3月19日,“李老四”(在逃)伙同犯罪嫌疑人李某志、朱某在桂城街道某地(李某志承租)摆放一台捕鱼机开设赌场,为吸引赌徒牟利,三人将一些毒品(冰毒)放置在捕鱼机上,免费提供给参赌人员吸食,朱某则负责为参赌人员加分奖励。同月30日18时左右,参赌人员曾某胜、庞某胜、卜某飞、香某兰、邹某新、于某、曲某彬等7人陆续来到上述赌场,并吸食了冰毒。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志、朱某在出租屋内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作为奖品,涉嫌开设赌场罪,我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志、朱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立案追诉标准情形是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或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公安机关对上述规定情形均未查清。
虽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立案追诉标准未能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志、朱某,然而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某志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我院终以其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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