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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起诉一宗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团伙
发布时间: 2015-12-09 14:36:41   来源:人民检察院

    未检科于2014年3月份办理了一宗典型的成年被告人操纵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一起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件。该案涉案人数达九人之多,作案手法多样,部分作案手段较为残忍,牵涉罪名较复杂,包括盗窃、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非法拘禁、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

 

    本案的主要案情:年仅19岁的谭某为达到操控他人实施犯罪以达到敛财的目的,先后在其租住房间提供冰毒供其余七人吸食。当文某(14周岁)、余某(15周岁)、舒某、桂某(后二人均18周岁)拒绝吸毒时,谭某便伙同充当其“马仔”的魏某、何某、舒某星(17周岁)等人以殴打相威逼,强迫四人多次吸食毒品。待四人吸食上瘾后,谭某等人又以殴打威逼他们外出盗窃财物交给其本人。对谭某指使文某等人实施的盗窃,虽然起诉时仅认定有被害人报失的两次盗窃行为,数额为人民币4066元(不包含未核价财物),但据文某等多人的交代,为免遭谭某殴打,先后多次于凌晨时段前往西樵、狮山、大沥等地撬盗财物,盗后将财物大部分上交给谭某,数额达上万元。谭某若发现私下截留盗得的现金,便会对他们毒打一翻。

 

    在成功控制文某等人后,谭某为向陈某(15周岁)追收7000元所谓的帮助费,强迫文某等人将陈某从南庄镇带至大沥镇进行看守并殴打陈某。谭某及其马仔用蜡烛烧红衣架铁枝殴打陈某后,将辣椒油洒在陈某的伤口上。文某等人不愿意殴打陈某,就会遭至谭某等人的殴打,只好与谭某等人殴打陈某。谭某又用刀背殴打陈某至其肯吸食冰毒为止。接连三天,谭某等人一直看守并使用刀、棍等殴打陈某,致使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文某、舒某由于被谭某殴打,二人身上也有伤。期间,谭某曾迫使陈某联系其父亲要钱,但不准陈某透露其所处位置,最终要钱未果。饱受谭某折磨的陈某被迫提出以盗窃财物的方式还钱,谭某为此将三把砍刀交给文某等四人与陈某一同外出作案。五人为脱离谭某的掌控,决定作案后离开谭某。后五人撬开一百货店欲盗窃时,恰遇店主夫妇二人居住店内,遂持刀指吓二人,抢走6000元现金及数条香烟。五人的初衷仅打算以盗窃的方式获取财物,如果店里没有人,文某、陈某仍然不构成犯罪。但作案环境的逆转,最终将文某、陈某从一般违法的被害人转变为入户抢劫的被告人。谭某作为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也将为此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证据还证实:文某、舒某、桂某、余某四人盗窃了价值人民币4608元的两辆摩托车;而文某、陈某及耿某也曾经前往丹灶镇一电脑店,窃取了五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49元),后将电脑拿给本案的被告人之一杨某。杨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然介绍唐某前来收购。待唐某收购后,杨某收取了文某给自己的100元回扣,并以300元向唐某买下了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给女儿使用。根据刑法的规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余某、文某、陈某、耿某四人均因不满16周岁,对其盗窃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庭审,南海法院作出了判决,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认定,以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决定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以犯抢劫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以犯抢劫罪,对陈某免予刑事处罚。对其余被告人也分别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对谭某处以重刑,对文某判处缓刑,对陈某免予刑事处罚,是罚当其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着重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帮助和教育,与我院起诉的初衷是一致的。

 

    收到判决书,对起诉阶段而言,是案件办结的标志。然而,就像读完一本好书,会触动灵魂、引起共鸣一样,办理这样一宗案件,值得我们思考和回味的事情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们不禁疑惑,19岁的谭某是如何做到控制他人,从而实施多种的作案行为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作案前,谭某选择了有盗窃前科的人员作为其控制的对象。如文某,在接触谭某前,为了温饱,经常伙同一伙同龄人如陈某等,在西樵、丹灶范围内实施盗窃,包括盗剪电线、撬盗百货商店等行为。文某一伙人又常常聚居在周某(已被判刑)的网吧玩乐、睡觉,除自发实施盗窃外,又在周某的指使下多次实施盗窃,盗后将财物上缴给周某或由周某销赃。即在本案案发前,文某、陈某等人已有惯偷的劣迹,容易被他人利用。年龄尚小,依法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盗窃经验又相当丰富,成为本案谭某操纵文某作案的一个主要因素。本案中的舒某、桂某是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后刑满释放的人员,出狱后居无定所,无以为继;余某也是与舒某多次作案的人员,三人最终也成为了谭某纠集并操控作案的对象。正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文某、舒某等人如果不是早已形成盗窃恶习,估计也不会结识谭某之类的人。

 

    其二,谭某针对不同特点的同案人实行威逼或利诱,让各自担当不同角色,并进行明确分工。如通过提供毒品让马仔魏某、何某、舒某星吸食,让三人心甘情愿为其做事,充当他的打手,以扩大其控制他人的力量。通过强迫文某、舒某、桂某、陈某、余某等人吸毒,甚至殴打,从而迫使他们发挥盗窃的“优势”。在殴打陈某时,又通过自己与打手震慑其余人员共同殴打、拘禁陈某。

 

    其三,当众用极端手段重点殴打其中一人,有点杀鸡儆猴的意味。陈某,是谭某最为残忍对待的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多人用蜡烛烧红铁枝殴打后,伤口被洒上辣椒油,这对任何一位成年人而言都是疼痛难耐的。而施行在15岁的少年身上,其恶劣程度令人发指。陈某最后被迫提出去盗窃“还钱”,也是谭某殴打其所希冀的结果。从本案的审查批准逮捕直至起诉阶段,陈某身上的伤情仍然令其举步维艰,可见谭某下手之重。面对谭某对陈某实施的暴行,文某、舒某等多人是敢怒不敢言,在谭某的威逼下,违心地参与了对陈某的伤害行为。

 

    如果说,谭某罪大恶极、罪有应得,那么,年龄最小的文某、陈某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却是我们最为关注并予以同情的被告人。二人均是早年辍学,离家出外,长时期不回家。从批准逮捕至起诉前,陈某一直不愿意透露父母的联系方式,虽然介入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作为其的合适成年人,但陈某对自己的身世和家庭不愿过多地提起。面对身心所受的伤害,表情出一副冷漠、满不在乎的样子,称被打已是家常便饭的事情。文某则提供了母亲的联系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到起诉前文某的母亲还是未能到场。面对两张仍是稚气的脸,我们不由得感慨,如果他们有一个温暖的家,恐怕就不会离开父母到外面“闯荡”。离家的日子,他们稚嫩的双肩究竟承受过何种的折磨,其幼小的心灵,又曾经受过怎样的摧残。庭审阶段,终于见到二人的家属,陈某的父母和文某的母亲。庭审是对九名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审判,同时也是对家长监管职责缺失的审判。家庭的艰辛,生活的重担,都不是放弃孩子的理由。法院对文某、陈某的判决结果,其意义也是让孩子早日回归家庭,在共同生活中引导孩子向善,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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