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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引“狼”入室 女被奸“狼”被捕
发布时间: 2015-12-09 14:39:25   来源:人民检察院

    离婚母亲苏某群来到东莞务工,交友不慎,和一名叫贺某成的男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苏某群在务工期间,留下年幼的女儿田某艳给贺某成照看,贺某成在苏某群务工期间,向田某艳伸出“狼爪”,将田某艳强奸,并从2008年春节前持续至2013年11月,给田某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

    1997年9月14日出生的田某艳成长在一个没有父亲爱护的家庭,田某艳陈述自己的父亲已经坐牢了,对父亲也没有什么印象。苏某群却说自己和田某艳的父亲离婚了。田某艳从小就在贵州省老家跟着爷爷奶奶生活。2008年春节前,苏某群在东莞务工的时候认识了贺某成,并生活在一起,苏某群也将年仅10岁的田某艳接到东莞一起生活,苏某群每天都要务工,没有空余时间照顾田某艳,就将田某艳留在出租屋内,由贺某成照顾田某艳,贺某成为了和田某艳增拉近距离,要求田某艳改姓贺,以后叫贺春艳。贺某成在2008年春节前,趁田某艳洗澡的时候,故意用冷水泼到田某艳身上,然后将田某艳抱到床上擦干田某艳身上的冷水,用胁迫的方法将田某艳强奸,并威胁田某艳不能将强奸的事情告诉苏某群。2009年2月份,苏某群来到黄岐务工,将田某艳也接到盐步某小学读书,贺某成也跟来黄岐,又继续强奸田某艳,如果在强奸前田某艳不同意就威胁说要杀了田某艳,或者直接用暴力的方法殴打田某艳屈从,贺某成不断对田某艳进行强奸。2012年2月6日,贺某成又强迫要求田某艳写下纸条:本人2012年2月6日,自愿发生第一次性行为。田某艳,2012年2月6日。田某艳在被强奸的这段期间,每天放学回家内心都很纠结,想到回到出租屋又要被贺某成强奸,不回出租屋自己年幼又无远亲紧邻不知道去哪里,经常导致第二天上课都不能安心,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只好选择了退学。2013年12月9日,苏某群在贺某成离开后,又怀了贺某成的小孩,苏某群决定到贺某成湖南老家找贺某成,田某艳急忙阻止苏某群找贺某成,并将自己被贺某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苏某群,苏某群报案至公安机关,并由苏某群设计将贺某成抓获归案。

 

    贺某成强奸田某艳的犯罪事实,贺某成在被抓获后,在审讯时向侦查人员普法:田某艳满14周岁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就不算是强奸。并在供述中,对于作案时间很在意,第一份供述中,侦查人员打印出来的笔录第一次作案时间是2011年10月,贺某成在阅读笔录后将10月改为12月,因为10月的时间田某艳才刚满14周岁,所以他有意逃避法律责任,将作案时间推迟。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苏某群务工期间将田某艳交由贺某成看管,贺某成对田某艳就负有监护职责,所以贺某成就属于对田某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贺某成趁田某艳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与田某艳发生性关系,因此,我院认为贺某成涉嫌强奸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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