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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批捕四名涉嫌生产、销售“毒豆芽”的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 2015-12-09 14:40:44   来源:人民检察院

    近日,我院受理两宗在豆芽生产的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无根豆芽调节剂”等有害添加剂的案件。经认真细致的审查,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两宗案件的四名犯罪嫌疑人。

 

    经初步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虞某飞,犯罪嫌疑人常某梅,二嫌疑人是夫妻关系。二人从2011年到2014年5月期间租用厂房用于生产豆芽菜,生产期间,为了豆芽菜能快速生长、肥大无根须,以便更好的获取利润,向他人购买“无根豆芽素”“无根豆芽调节剂”等物品,在豆芽成长的过程中添加。之后将豆芽拿到市场贩卖。从现场起获无根豆芽素26支、无根豆芽调节剂1瓶,漂白粉约30斤。有毒黄豆芽、绿豆芽90桶,重6876斤。

 

    另一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吴某荟,吴某宝,二犯罪嫌疑人是父子关系。二人从2006到2014年5月期间采用上述方法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后,将豆芽拿到市场贩卖。从现场起获无根豆芽素3支,漂白粉1.5袋重约30斤,有毒黄豆芽、绿豆芽共84桶,4307.2斤。

 

    经鉴定,“无根豆芽素”“无根豆芽调节剂”内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等文件的规定,上述两种物质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资料显示,无根豆芽素超量摄入后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如使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等。即使有些危害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长久沉积必然会个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毒豆芽”案件关系到民生的食品安全,也是今年两法衔接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内容。我院高度重视该类案件,并多次联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海公安分局讨论案件、了解专业知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取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后,为案件的顺利审判,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强证实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添加无根豆芽素对人体有害的证据。我院力求与行政部门、侦查部门形成打击合力,筑起健康生活的食品安全屏障。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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