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以何某丰涉嫌构成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详细审查并严格对照法律条文,认为何某丰盗窃自行车目的是为了骑行玩乐,使用完毕后即随便丢弃路边,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其多次暴力破坏公共自行车锁墩后将自行车盗走并随处丢弃的行为,造成46辆公共自行车遗失及47个锁墩被损坏,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0160元,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数额巨大。本院依法改变定性,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何某丰。11月4日上午,该案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顺利开庭。
我院指控: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某丰以偷取公共自行车骑行玩乐为目的,采用暴力摇摆车辆,使车辆脱离锁墩的方式,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辖区内的多个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其中一辆在被盗次日被找回),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随意丢弃路边或自行车站点。2014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丰以上述方法在南海区桂城某自行车站点盗得一辆公共自行车后,骑车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丰盗得的46台公共自行车共价值人民币19148元, 被破坏的47个锁墩修复费用共人民币31012元。
近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何某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据悉,这是佛山市自2010年8月正式启动公共自行车项目以来,首例因破坏公共自行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何某丰的行为虽然比较极端,但也并非孤例。据负责管理公共自行车的天政城市管理公司统计,佛山市从公共自行车项目自2010年8月1日推行至今,就有3363辆公共自行车变成了某些人的“私家车”(单南海区桂城街道就被盗100多辆),有些被盗车辆甚至出现在肇庆、中山等其他地方。此外还有许多人为的损坏,如偷摘车铃、用旧零件偷换新零件等,就桂城街道而言,每日需要维修公共自行车的数量就高达近100辆。
本案的判决,除了有力地保护了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确保政府惠民项目的顺利推行外,还对那些肆意破坏公共财物的不法份子敲响了警钟。同时,我们也呼吁市民,在借用公共自行车时都应该做到规范操作,养成文明用车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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