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批准逮捕了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嫌疑人曹某建,并建议公安机关增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
我科在2015年4月13日收到公安机关呈捕的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曹某建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经办人在初步浏览过案卷后敏感地发现,该案可能存在有犯罪嫌疑人应呈捕而未呈捕的情况,而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刑拘到期日为4月17日。时间紧急,如果我院不能在四日之内作出是否增捕的决定,刑拘到期后将可能出现应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释放而难以重新抓捕的情况。
该案被害人、证人近二十名,且多名证人由于受犯罪嫌疑人曹某建指使不得跟警察说案情,所作的多份笔录内容矛盾,致案件办理难度增大。如何在短时间内从大量的资料里抽丝剥茧,形成增捕嫌疑人完整的证据链,对经办人形成挑战。本着不枉不纵原则,经办人细致审查,加班加点在三天内审阅案卷,并完成了近50页的审查报告。综合各项证据,我院依法批准逮捕曹某建,同时认为,公安机关未提起批准逮捕的刘某、李某,同样实施了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遂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增捕二名犯罪嫌疑人。
经初步审查查明:2015年3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沈某明、邓某辉、黄某绍、黄某、田某和朋友在狮山镇官窑某KTV一楼酒吧的卡座喝酒,因琐事与酒吧内保人员发生争执及推扯。之后田某(已被批准逮捕)等多名内保人员使用铁凳、烟灰缸、玻璃瓶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五名被害人均被打致轻伤。酒吧一楼的主要管理人员曹某建在打架结束后,指挥酒吧部长及服务员将伤者拖出酒吧门口、清理现场血迹和遗留物品,并要求酒吧工作人员在警察询问的时候说不知道打架的事情。在曹某建的指挥下,酒吧部长刘某拿盐清洗现场血迹并整理现场台凳;酒吧部长李某和服务员将伤者抬出门口,并拖干净现场的打斗血迹、抹干净现场的台凳。民警接报后于当晚赶到现场,发现现场没有任何打斗的痕迹、物证,现场工作人员均称不知道打斗的事,现场打斗的所有证据已被毁灭。
在本案中,现场的血迹和遗留物是重要物证,能够显示案发当时的情况及证实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能够提取指纹、进行血型鉴定等。由于犯罪嫌疑人曹某建等人的行为,造成了物证的灭失。其将被害人抬出酒吧破坏了现场中被害人的位置、状态;另外,其指示酒吧服务员对案件事实进行隐瞒,妨碍证据的显现。这些行为致使公安机关在勘查犯罪现场时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材料以及向证人取证困难,已经对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构成现实危害。本案,曹某建正是为违法犯罪分子拼江湖义气而走进罪途,而其仍不知悔改。其在接受审讯时辩解清理打斗现场是为继续营业;其指示服务员消极对待案件调查是为避免麻烦。这折射普通群众对妨害司法等罪名认识不足,因而涉险而为的社会问题。因此,经办人建议相关部门在普法教育活动中应增加普及各种妨害司法罪名的知识,广泛宣传例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等法律知识,使群众认识到遇到犯罪行为而讲义气对自身也是有危害的,而理性选择抵制犯罪行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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