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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批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名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 2015-12-09 16:03:24   来源: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6日,我院经提前介入并认真细致审查,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捕用工业焦亚硫酸钠浸泡猪脚筋的十名犯罪嫌疑人,并增捕一名同案犯。

 

    经依法审查,以宋某云父子为首的十几名工人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旧纸厂四楼非法加工生产有毒猪脚筋。该工场长期使用焦亚硫酸钠浸泡猪脚筋,然后将晒干的猪脚筋出售至广州市某海味行,销售金额达950多万元人民币。2015年6月9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与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联合行动,对佛山市南海区某旧纸厂四楼的非法工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晾晒中的猪脚筋半成品203斤、浸泡中的猪脚筋半成品364斤、猪脚筋成品162斤。后公安分局于2015年6月10日找到买家广州市某海味行,并从该商行内查获采购自宋某云处的猪脚筋194.1斤。经送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宋某云无牌工场内以及卖至海味行的猪蹄筋二氧化硫残留量均超标,属于不合格产品。

 

    食用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食物会产生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二氧化硫在人体内会破坏酶的活力,影响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的代谢,影响人体对钙的吸收,二氧化硫还具有一定的雄性生殖毒性,因此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在该案移送前期,我院两法衔接组积极介入,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方面引导侦查,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确定二氧化硫属于是否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提供依据证实二氧化硫残留量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要求的“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一方面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出发,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销售金额。该案呈捕后,我院积极与公安承办人沟通,夯实证据,并建议增捕一名同案犯。最终该案的顺利批捕,将食品领域犯罪的打击范围从添加非法添加物延伸到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领域,也为正在开展食品犯罪专项监督活动拓宽了思路和方向。

 

    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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