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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原是“内鬼”,姐夫诈骗小姨
发布时间: 2016-08-24 09:56:16   来源: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杨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总被一男子骚扰。该男子称其丈夫生前以房产为抵押借了他钱财,索债未成,该男子又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败诉后,该男子甚至绑架其姐夫来威胁。经公安机关破案,原来一直没有直接出面、演出一场场闹剧的神秘男子竟然是其一直信赖的姐夫叶某!近日,我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叶某。

 

    2000年,犯罪嫌疑人叶某准备在南海区兴贤村投一块地盖房子,因被妻子的妹夫苏某投得这一块地,叶某一直想找机会报复苏某。2014年初,苏某因病死亡,叶某帮妻妹杨某清理苏某的杂物时,偷偷将杨某位于大沥某间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发票、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拿回家匿藏,打算利用这些资料来向杨某索取钱财。

 

    叶某萌发了伪造苏某在生前用大沥某间房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别人借钱十五万元,以此来向杨某索取借款的念头。叶某先找了狮山镇松岗一名外号叫“穿山甲”(在逃)的朋友,以500元作为报酬让“穿山甲”帮忙制作了一个陈某权的假身份证,伪造了一张苏某借陈某权十五万元的虚假借据,然后和其情人宋某英商议,由宋某英冒充为陈某权的女儿,向杨某索要这一伪造借据的借款。两人商议好后,由宋某英多次致电给杨某索要借款,由于杨某不相信该借款,叶某和宋某英商议后决定,由宋某英约杨某出来会面,并将叶某之前藏匿的房产证、购房发票原件以及伪造的借据等交给杨某核对,向杨某证实该借款的真实性,而叶某陪同杨某到场,假扮不认识宋某英从旁协助,杨某查看了房产证、购房发票原件以及伪造的借据等后称不会辨别真伪,于是第二天叶某又找到一名以前在房产局工作过的“华仔”到来帮忙鉴别房产证的真伪,经“华仔”鉴别认为房产证是真的,杨某还是不相信有该借款的存在,没有支付款项。之后叶某就叫其朋友吴某某找律师起诉杨某,追讨该伪造的借款,并将房产证、购房发票、借据、陈某权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吴某某,由吴某某负责出面去办理,该宗起诉案件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陈某权败诉。

 

    2016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故意躲藏在宋某英位于南海区松岗路边村某出租屋内,然后关闭其平时使用的手机,之后叶某使用另一手机号码,以陈某权的名义多次发短信息给杨某,假称自己已经被抓到广东省广宁县,叫杨某归还十五万元,并且不能报警,否则帮叶某收尸,以此来要挟杨某。叶某躲藏后一直没有回家,伪造自己被绑架失踪的假象。杨某其后于2016年5月11日将收到短信息的情况告知叶某的妻子杨某贞,其后两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2016年5月13日,叶某见使用被绑架的方式也没有收取到借款,于是自行回家,后被抓获归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已构成诈骗罪(未遂),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刑九修正案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犯罪嫌疑人叶某捏造虚假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亦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该民事诉讼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而刑九修正案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叶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2002年9月最高法《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律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先是诈骗被害人,未遂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行为是诈骗行为的延续,不属于本解释调整的范围,应定性为诈骗罪。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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