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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伪造假证骗贷 闺蜜相助被控诈骗——检察官提醒,小额贷款市场鱼龙混杂,借款需办理抵押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2-27 08:56:30   来源:人民检察院

以番禺的房子作抵押借贷375000元,面对这样的生意办理小额贷款的刘某欣喜过头,没做调查就匆忙借贷,谁知借贷人伍某的房产证竟是假的,导致刘某直接损失达35万伍某前期已还部分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借贷双方都有过错,伍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刘某在办理借贷手续时,未作任何查验,也为后续借贷埋下安全隐患。

 

案情回顾

伪造房产证诈骗得37.5万

去年11月,陈某找到闺蜜伍某,请她帮忙借贷375000元。明知陈某没有还贷能力,但出于对朋友信任,伍某没有拒绝。随后,陈某以伍某父亲名下的房产为由找人制作写有伍某名字的假房产证,以此为抵押物,伍某默许。

11月24日,伍某、陈某刘某约定伍某为借款人,向刘某借款37.5万元刘某委托人见房产证地址与伍某身份证地址一致,且伍某也有钥匙能开门便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72月,刘发现伍某还款,失去了联系查询得知伍某提供的房产证为假证,便立即报警处理。伍某主动到案,交待了以假证抵押借贷的犯罪事实,陈某至今仍在逃。

 

检察官释法

帮助闺蜜行骗 涉嫌合同诈骗罪

检察官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假证签订借款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比较普遍,南海检察院也先后办理过多起此类案件,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难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案中,伍某明知自己与陈某不具备还款能力,仍禁不住闺蜜游说,答应帮其骗取借款,案发后,虽然有证据显示钱被陈某拿走,但伍某是实际借款人,仍需承担合同诈骗的罪名。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包括个人非法占有和帮助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鉴于伍某有自首情节,且其父已帮其还债,伍某最终被判9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民间借贷房产证办抵押登记

检察官表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检察官提醒,对于借贷者而言,要科学预估个人的还款能力,不要轻信他人,去做担保签协议,以免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在所有风险规避考量中,借贷人的资质是最重要的。在对方出示房产证等抵押物证件需提前查明产权登记状况,明确产权人是否独立,并查明抵押物是否设置有他项权利,并及时到相关权属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及损失的发生。

 

/珠江时报记者 梁雅诗  程虹 通讯员 南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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