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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樵检察室通过办案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发布时间: 2020-01-19 08:57:58   来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陈某球涉嫌盗窃罪向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陈健球。公安呈捕书认定,陈某球是某土石方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工程队承包了西岸中旅银湾的土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陈某球未经业主方(中旅银湾)同意,私自将工地内挖出来的地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运出工地并转卖给他人,获利三万元。

该案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而且有证人证言,有书证,物证。从表面看,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陈某球盗窃犯罪事实。但承办检察官还是从一张不起眼的便签,觉得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

考虑到案情比较复杂,且办案时间比较紧张,承办检察官在双休日还加班审阅案件,并与周日上午到南海区看守所提审陈某球,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陈述。特别是听取了陈某球对一张注明是“签证”的书面协议的辩解。为了全面查清事情,承办检察官又将又将本案几个主要证人约至西樵检察室再次核实相关情况。

经过全面核查,终于查清该案真相:陈某球的工程队挖到地沙后,陈某球找到中旅银湾项目部总经理区某某、副总经理张某某提出以“8万元价格购买施工过程中挖到的地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名确认。后由于中旅银湾的董事长张某某认为价格过低,不同意执行该协议。项目部总经理区某某、张某某分别通知了陈某球,并叫陈某球不要将地沙运出工地。但陈某球以为已签订书面协议,所以并不理会,私自将地沙运走,转卖给他人获利三万元。

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球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的检察官均同意承办人观点,并获得了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最终不批准逮捕陈某球。

西樵检察室在办理该案中,充分贯彻了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通过检察办案加强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收到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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